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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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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有利于帮助商家开支节流,缓解进出口企业的经济压力,是出口企业的重要政策。
目前国内可以出口退税的企业可以分为三大类。分别是:具有外贸经营权的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企业、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定出口退税企业。
1、具有外贸经营权的出口企业。这是指经过外经贸等主管部门批准的、享有独立对外出口经营权的中央企业和地方外贸企业、工贸企业和工业生产企业。
有的外贸企业为了组织货源或出口经营的方便,也会委托别的外贸企业代理出口。
3、特定出口退税的企业。根据现行出口退税规定,这类企业主要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对外修理修配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出境口岸免税店、列名的“以产顶进”国产钢材的供应企业、指定的将进口原油加工成成品油后销售给从事加工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及部分特区内资企业的国内炼油厂。
第一类是生产型出口退税企业:即是自产自销自行出口的企业。
第二类是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企业:即从生产企业处购入货物再进行出口的企业。这类型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贸易公司”。
这两类企业,在实行出口退税操作时,也会有不一样的退税方式和实行稍有不同的退税政策。
针对外贸出口企业,依据目前出口退税的政策管理办法,采用“先征后退”的办法。
外贸企业支付货款给生产工厂时其实已经包含了增值税,国家按照退税率和发票面额将退税退到外贸企业。
以下情况则无法办理出口退税:
1、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2、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
4、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5、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6、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02
1、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有进出口权;
2、出口的货物属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应税产品,并且属于退税的产品,不是免税或者征税的产品;
3、出口货物已报关离境并已结关,有报关单的相关电子信息;
4、已在财务上做了销售;
5、已完成收汇;
6、出口单证齐全。
1、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简单来说,出口退税的基本流程为:办理出口退税备案——申报出口退税——税务局审核与打款。
第一步:
出口企业到税务局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第二步:
出口企业进行出口退税申报
第三步:
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企业时限内收到退税款
税务局受理出口企业税务申报后,将对公司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通过审核后,出口企业坐等收到退税款到对公账户即可。